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体育场馆的管理,保证综合体育馆正常运行,更好地发挥其为学院和社会服务功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体育场馆主要功能是为内部教学、科研、训练、竞赛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由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集中统筹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卫生保洁、设备管理、器材保养等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学院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加强对其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馆内安全隐患、设备设施损坏等现象,迅速采取措施,做好维护维修工作,保持一个良好的教学育人环境。
第四条体育场馆的使用以学院大局利益为重、教学优先的原则作出合理安排。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在每学期开始前,作出各类教学计划,提供场地课程表,检查准备好教学器材,合理安排教学场地,严格按照开放时间开、闭场馆。
第五条院内各单位及社团的群体活动、各类赛事或其他集体活动,需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明确责任(经办)人,提前填写好使用承诺书和体育场馆借用单,经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核准后统一调度安排场地。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使用手续不得擅自利用体育场馆举办各类活动。经核准使用的场地不得变更活动项目和私自转让,如有发现有损学校声誉和影响公众利益、可能损坏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一律撤销使用权限。
第七条凡使用馆内空调、灯光、音响、电子计分牌等特种设施需有负责老师或指定专业人员现场操作。使用单位有责任恢复场馆设施设备的原样性,如有人为损坏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赔偿。
第八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安全使用的相关规定,爱护场地、设施和器材,并服从体育场馆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和不听劝阻者,管理人员有权取消其继续使用的资格。对无理取闹或危及他人运动安全者,必要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在保证基本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以有序运行与探索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学院对部分体育场馆实施有偿开放。其他一切使用场馆及附设设施的活动或项目,原则上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学院协作单位、特邀贵宾使用体育场馆,经上级领导同意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体育场馆使用情况,堵塞个别单位和个人滥用资源的漏洞,确保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一条本条例的某些条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指定的法律法规为准。本条例未尽事项,具体由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